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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 区财政厅 区地方税务局 区国家税务局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
摘    要:为了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会经费收缴率,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根据《工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委托自治区地税局(未分设地区为国税局),对全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统一代为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收范围在自治区境内,开业六个月以上,建立和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二、代收标准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

关 键 词: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  总工会  银川中心支行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税务部门  人民银行  财政厅  《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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