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柱”相补互通是必行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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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吉恒.三“支柱”相补互通是必行之道[J].中国社会保障,2020(1):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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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吉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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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人社厅基金监督与审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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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现代国家通行做法。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应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开始探索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更名为企业年金)。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目前,我国养老保障的"多层次"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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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支柱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支柱 养老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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