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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范围
引用本文:孙振江,石锋.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范围[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146-148.
作者姓名:孙振江  石锋
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阜新,123000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针对传销行为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了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该罪规定主体范围狭窄。提出了扩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范围的必要性,即应将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入罪处罚,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进行重新设计。

关 键 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主体范围  积极参加者  法条重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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