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净地及地上在建工程能否分别设立抵押权
引用本文:谢蓉.净地及地上在建工程能否分别设立抵押权[J].中国土地,2018(6).
作者姓名:谢蓉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摘    要:正问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将此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贷;之后甲公司又在该地块上进行了开发建设,此时能否再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B银行借贷?是否需要征得A银行的同意?解答一、抵押顺位制度抵押顺位制度是物权法确立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的制度,其目的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