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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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海平,刘京菊.论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J].经济论坛,2003(24):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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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海平 刘京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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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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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北省教育厅2003年资助项目成果。项目名称: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编号:S03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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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司董事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对董事义务的立法设计,首先应明确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性质,这是董事义务产生的基础。英美法和大陆法立于各自的立法背景和法律传统,对公司董事义务的基础有着不同的理论解释。英美法基于信托原理与代理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具体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大陆法多以委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点。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254条关于“董事的选任与公司的关系”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依照委托关系的法理,作为受托人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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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 董事义务 善管义务 忠实义务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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