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
引用本文:金海平,刘京菊.论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J].经济论坛,2003(24):18-19.
作者姓名:金海平  刘京菊
作者单位:1.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2003年资助项目成果。项目名称: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编号:S03405。
摘    要:一、公司董事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对董事义务的立法设计,首先应明确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性质,这是董事义务产生的基础。英美法和大陆法立于各自的立法背景和法律传统,对公司董事义务的基础有着不同的理论解释。英美法基于信托原理与代理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具体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大陆法多以委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点。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254条关于“董事的选任与公司的关系”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依照委托关系的法理,作为受托人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关 键 词:公司  董事义务  善管义务  忠实义务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