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去年,一家山区的乡镇企业(以下称乡镇企业)和一个找上门来的香港公司(以下称港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书》。签约时,乡镇企业的厂长告诉港商,该企业没有进出口权。港商向厂长出示了一份港商与省城某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的《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并告诉厂长出口业务由他们负责。因此双方最后约定,货物分四次发送,交货地点是省城,货款在交货后一个月内支付,付款方式是通过省城的外贸公司汇付给该企业。今年,双方发生了纠纷。乡镇企业一方在发出第一批货物一个月内顺利收到了货款,于是连续将其他三批货发出,但是再也收不到其他货款,只好一纸诉状递上法庭;港商则提出反诉,称所有货物因存在质量问题现滞留美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进出口贸易纠纷,看似简单的事实却涉及到复杂的法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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