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环境污染与法律救济 |
| |
引用本文: | 李刚.群体性环境污染与法律救济[J].国土经济,2006(6S):48-49. |
| |
作者姓名: | 李刚 |
| |
摘 要: |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业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物资生产能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环境与发展的越来越突出:在工业化过程中,造纸,电力,冶金等重污染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不能得到安全处置,地表植被受到破坏;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化肥农药的使用和养殖业的发展将使耕地污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任务更为艰巨,威胁农产品安全;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治理任务非常艰巨;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更多潜在风险。
环境污染可以说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其巨大的危害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社会效应的轰动性而备受关注。如何有效防治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及在发生群体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如何及时和合理的获得法律求济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编者按]
|
关 键 词: | 环境污染 法律救济 群体性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工业化过程 城市化过程 农产品安全 科学技术 生产能力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