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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性质、法律效力及运用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万孝红.预告登记的性质、法律效力及运用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房地产,2007(3):34-36.
作者姓名:万孝红
作者单位: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摘    要:一、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原因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原因在于:在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若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又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房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效地保护房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关 键 词:法律效力  性质  登记制度  所有权  时间间隔  优先原则  违约责任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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