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的组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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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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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岳阳地委政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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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广大农民掌握了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家庭经营”的职能作用正在得到充分也发挥;但“集体经营”的职能作用却并未得到应有的强化,不少地方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几乎是名存实亡。健全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适当加强“集体经营”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之一。最近,笔者就此问题在湖南旧罗、临湘、平江、湘阴、华容5县做了若干调查,得出以下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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