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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欧共体初审法院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对抗在后申请商标的条件作出解释;德联邦法院认为商品的体量如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可作为商标注册;新加坡法院判决商标权利人不负有制止平行进口的义务。

关 键 词:资讯  商标注册  商品来源  联邦法院  商标权利人  平行进口  法院判决  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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