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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中的误区
引用本文:张其惠.征收房产税中的误区[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2):25-25.
作者姓名:张其惠
作者单位:湖北省应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现在企业用于门面出租的房产较多。本人在多年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许多税务部门在计征房产税时,既按企业的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总额)的10%—30%计征一次,又将出租的房产按出租收入的12%计算一次。这显然属于重复计税。笔者认为:如果企业有房产出租,应该在房屋的原值总额中…

关 键 词:税收征管  房产税  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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