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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摘    要: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为,正确行使审计处罚权,保护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结合本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计处罚听证范围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审计处罚听证由拟作出审计处罚的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处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各级审计机关成立审计听证委员会,由本厅、局负责人担任主席。委员5至7人,由本厅、局负责法制和审计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兼任,具体实施工作由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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