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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