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法律规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障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几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尽管法律、行政规章对审计机关的经费已经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规定,都规定了审计经费由同级政府子以保证,但是实践中执行起来相当闲难,除了因为省以下各级财力有限外,主要还是法律规定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本身先天不足、受制因素太多,法律和制度设计过于粗泛、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没能用量化的指标来保障审计经费。目前多数地方解决审计经费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刚性的约束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