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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摘    要:(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

关 键 词:改征  国家税务总局  应税行为  房地产业  计税方法  进项税额  金融商品转让  主管税务机关  销项税额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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