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综观修订后的《审计法》,其在现行《审计法》7章51条的基础上,共改动了有35处之多。主要对审计结果利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对被审计对象的救济、对社会审计的再监督及规范审计行为等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具体表现在以下六方面:最近几年,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均引起强烈震动,但是有的部门和单位“屡审屡犯”“审而不改”,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了原有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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