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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仲裁程序选择权
引用本文:王金涛.浅论仲裁程序选择权[J].活力,2011(11):142-142.
作者姓名:王金涛
作者单位: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哈尔滨,150001
摘    要:一、仲裁程序选择权概述 “选择权是指纠纷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选择利用(或者不利用)现有司法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的权利.以及在程序运行中对行为(是否举证、和解、调解等)进行决策的权利。”本文所指仲裁程序选择权是指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或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事项以当事人合意形式。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程序正当化的情况下,要求仲裁庭依照当事人合意的仲裁程序作出裁决的权力。

关 键 词:意思自治  仲裁程序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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