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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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艳玲.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J]. 天津商学院学报, 2003, 23(2): 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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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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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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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为使权利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在判决前对受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Trips协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临时措施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增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的规定,然而这些措施在适用中有许多问题尚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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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保护 临时措施 Trips协议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
文章编号: | 1001-0262(2003)02-0035-04 |
修稿时间: | 2002-09-21 |
Provisional Measures for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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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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