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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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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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绍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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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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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我国政府应对公共社会保障计划承担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责任,而对基金制的社会保障计划主要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并对不同社会保障计划进行协调。以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政府的长期目标应是发展竞争性的社会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应承担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主导责任,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资金筹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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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 国有股减持 政府 社会保障基金 |
文章编号: | 1003-3947(2002)05-0034-04 |
The Government's Obligations in Social Secur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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