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例仲裁案看仲裁机构选定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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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正华.从两例仲裁案看仲裁机构选定的重要性[J].对外经贸实务,2007(1):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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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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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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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仲裁条款中,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往往是洽商的内容之一。作为一项防范性条款,合同双方都较为容易让步以利合同的达成。而选择有影响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也是很平常的情况。但笔者切身的经历告诉我们,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其结果可能出现的差别是巨大的,当事人必须慎行。1996年我内地两家纺织企业(以下分称“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从韩国某公司(下称“外方”)以同样价格各购买某纺织设备若干台,合同条款基本相同。甲公司合同金额为444万美元(设备100台),乙公司合同金额为288.60万美元(设备65台);交货期为1996年12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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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机构 仲裁案 仲裁条款 防范性 第三国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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