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1月21日,马来西亚政府的终裁令送到深 圳市宝安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裁决认定该厂的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对其出口至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此裁决有效期为5年。至此,马来西亚政府对我国提起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深圳企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而告终。 这宗反倾销案充分体现了“谁应诉谁得益”,暴露出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薄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对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出口至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对其它所有中国及通过香港向马来西亚出口的自行车征收186.09%的高额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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