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样性房产出租收益应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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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君,黄伊斌.多样性房产出租收益应如何认定[J].湖南地税,2006(5):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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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君 黄伊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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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桃源县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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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件当事人朱某拥有桃源县城关漳江中路一栋土地面积为1895.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161.02平方米的5层钢混结构的临街房产。2003年8月19日朱某与黄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出租合同,将临街房产的一、二层出租给黄某用于经营超级市场。房屋面积为3000平方米,年租金138万元,按季给付34.5万元。合同约定:(一)第一次缴交房屋租金的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以后租金缴交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日;(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因装饰装修而添附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器件当然归甲方所有(电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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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产出租 多样性 收益 房屋租金 合同生效 案件当事人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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