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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客观性欠税的思考
引用本文:张启斌,王克雄.对企业客观性欠税的思考[J].上海会计,1997(8):26-27.
作者姓名:张启斌  王克雄
作者单位:江苏阜宁县地方税务局(张启斌),江苏阜宁县地方审计局(王克雄)
摘    要:我国现行的工商税制仍以流转税为主体,大部分税收多在销售环节体现,因此对销售收入入帐时间的合理界定直接影响到应税环节的确认。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将“物权的转移”和“取得货款的索偿权”作为销售货物收入实现的确认标准。在货物发出后即使没有收到货款,但只要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即可确认为收入的实现。税法也以这个原则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笔者认为,这种以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做法有悻于“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带来了若干矛…

关 键 词:企业  欠税  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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