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与劳务派遣工重复约定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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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编辑部.不得与劳务派遣工重复约定试用期[J].中国劳动保障,2015(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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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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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你好:2013年2月,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013年3月1日,公司把我派到A公司从事计算机编程工作。2014年12月,A公司因破产把我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随后,公司又把我派遣到B公司,并以新的单位需要重新考核为由又与我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实际上,我从事的仍然是与A公司相同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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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 与某 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 编程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 陈炳 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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