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莽行为不宜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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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勇飞.鲁莽行为不宜提倡[J].道路交通管理,2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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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勇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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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3期姚玉峰、岳彩科两同志的《见义勇为还是违章扒车》一文,笔者意见与文中观点不尽相同,在此与姚、岳二同志商榷。 一、笔者赞同此事件应该分开来区别处理的观点,但对黎某和万某的责任认定,笔者不同意黎某负主要责任,万某负次要责任的观点。理由是:黎某在正常行驶中,万某与众村民突然围上来索要喜糖,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一)项“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和(四)项“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的规定(文中提及路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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