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纳税人所有─—兼与魏明静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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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卫平.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纳税人所有─—兼与魏明静同志商榷[J].上海会计,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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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卫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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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闵行区工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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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前还贷是国家考虑企业税后留利水平偏低,缺乏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作为一项优惠政策,税前还贷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上海会计价995年第7期,魏明静同志在《非国有经济中的国有产权界定》一文中认为:税前还贷是以国家部分税收归还银行贷款,减少了计税基数和上交所得税.所以,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其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税收,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笔者认为:享受税前还贷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不妥。豆.从税金增加减少的实际情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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