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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摘    要: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的请示》(晋工商法字犤2001犦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区别。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仍可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式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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