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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分析
引用本文:周其钢,乔明,周小斌.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分析[J].湖北经济管理,2008(17):34-35.
作者姓名:周其钢  乔明  周小斌
作者单位: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体,要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将农民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调动农民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农民协会有助于实现农民政治权利,同时还能保障农民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实现。

关 键 词:农民合作组织  新农村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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