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颁布的《四川省农民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实施以来,四川珙县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深受群众欢迎。《条例》颁布实施前的1991年,该县农民直接负担现金(不含农业税) 人平20.19元。占上年纯收入的5.94%,比上年人均负担(同口径) 9.70元增长1.1倍。1991年秋开始,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农民负担。1992年全县农民直接负担现金20.39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62%,下降0.32个百分点。其中提留统筹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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