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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刑事责任初探
引用本文:郎士超.一人公司刑事责任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07(8):134-135.
作者姓名:郎士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无疑应当具备法人犯罪的主体资格,但传统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解释一人公司的犯罪已显不足.追究一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既基于价值论及功利主义考虑,又必须突破从自然人角度框架下考察的束缚,一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归贵基础应是一种客观的组织体责任.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法人犯罪  刑事责任  一人  刑事责任  织体  考察  框架  自然人  功利主义  价值论  公司犯罪  理论解释  主体资格  法人犯罪  刑法  公司法律制度  新公司法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8-0134-02
修稿时间:2007-05-12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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