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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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春女 崔艳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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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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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它们在适用、作用、效力上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从效力上看只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而我国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默示预期违约的效力"不谋而合".因此,提出将不安抗辩权吸收到预期违约制度中,使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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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期违约 救济措施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预期违约制度 完善 吸收 不安抗辩权 存在 效力 作用 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英美法系 |
文章编号: | 1673-291X(2007)06-0105-02 |
修稿时间: | 2007-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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