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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条文释义(五)
引用本文:冯淑萍,赵晓光,何永坚.新《会计法》条文释义(五)[J].商业会计,2000(6).
作者姓名:冯淑萍  赵晓光  何永坚
作者单位: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冯淑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司!副司长(赵晓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助理巡视员(何永坚)
摘    要:第六章 法律责任本章主要规定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计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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