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认定违法行为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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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唯强,李濠江.浅议如何认定违法行为发生地[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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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唯强 李濠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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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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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因而认定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关系到确认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关系到能否正确、高效地查办行政违法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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