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受赠住房的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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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伟毅,张洪意,张宁.转让受赠住房的纳税筹划[J].新智慧,2007(5):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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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伟毅 张洪意 张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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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财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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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政策规定
1.营业税。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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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住房 纳税筹划 房屋权属证书 对外销售 受赠 转让 地方税务部门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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