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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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显举.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J].经济研究,19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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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显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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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艺术学院马列主义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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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的关系中,我主张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即“共同决定论”。下面通过对商榷意见的分析,来谈一下我的看法。一私人劳动创造价值还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从广义上讲,任何劳动都是社会劳动。但决定价值的社会劳动不是指这种广义的社会劳动,而是指狭义的社会劳动,即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并且特指通过商品交换为社会所承认的那种劳动。在非商品经济下面,劳动都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劳动的自然形式即为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劳动不必通过交换就直接为社会所承认,它自始就是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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