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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引用本文:裴国强.浅议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辽宁经济,2003(6):32-33.
作者姓名:裴国强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摘    要:我国《公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经济组织负责人(如董事)对经济组织(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董事的民事责任在公司立法中只占微弱的地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这与国外立法较完善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相差甚远。

关 键 词:董事  民事责任制度  完善  立法缺陷  《公司法》  公司立法  行政责任  经济组织  中国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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