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 |
引用本文: | 裴国强.浅议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辽宁经济,2003(6):32-33. |
| |
作者姓名: | 裴国强 |
| |
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 |
| |
摘 要: | 我国《公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经济组织负责人(如董事)对经济组织(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董事的民事责任在公司立法中只占微弱的地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这与国外立法较完善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相差甚远。
|
关 键 词: | 董事 民事责任制度 完善 立法缺陷 《公司法》 公司立法 行政责任 经济组织 中国 负责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