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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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冬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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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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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仲裁条款具有特殊的优势,对海上货物运输意义重大。仲裁条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提单签发形式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完全符合要求。对书面形式进行从宽解释,保证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性,更为符合仲裁的本意和海运实践的要求。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因不同的签发方式而影响其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实践中也承认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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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单 仲裁条款 纽约公约 |
文章编号: | 1009-2234(2006)03-0095-03 |
收稿时间: | 2006-05-15 |
修稿时间: | 2006-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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