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李冬青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
仲裁条款具有特殊的优势,对海上货物运输意义重大。仲裁条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提单签发形式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完全符合要求。对书面形式进行从宽解释,保证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性,更为符合仲裁的本意和海运实践的要求。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因不同的签发方式而影响其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实践中也承认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关 键 词:提单  仲裁条款  纽约公约
文章编号:1009-2234(2006)03-0095-03
收稿时间:2006-05-15
修稿时间:2006-05-15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