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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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执行至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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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物价局 收费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 财政部 计量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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