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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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习锋,杨国珍.债权债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永久[J].农村财务会计,2002(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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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习锋 杨国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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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会字犤1998犦32号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的保管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中列明”。笔者建议:对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永久保管(不论是了结或未了结的原始凭证),并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列明。因为债权债务涉及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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