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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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婉琼.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J].产权导刊,2014(1):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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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婉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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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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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问题2007年6月,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其中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这种组织形式由具有较高投资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法享有合伙收益,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蓬勃发展,也加速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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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 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 投资基金 企业经营管理 有限责任 治理问题 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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