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以刘某的诈骗行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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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显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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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河南·郑州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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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刘某通过虚构事实、私刻印章、伪造贷款凭证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15万元,属于诈骗,那么究竟认定是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判断的依据应当依实质而非形式。文章借这个案例分析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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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 诈骗罪主体 司法解释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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