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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与电信普遍服务
作者姓名:曾剑秋 李香业 卫学文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摘    要:
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OD)名为“普遍服务和电信资费的改革”的报告,电信普遍服务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而且服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换言之,电信普遍服务就是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质量、资费歧视且能承担得起的电信服务。从电信普遍服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上看,一般就电信普遍服务设定了如下主要制度:对普遍服务的界定,包括确定电信普遍服务种类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明确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由所有的运营商或主导运营商来共同承担,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电信法律同时做出了例外性规定选定承担普遍服务提供的标准和方式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和费用征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运营商的责任规定、信息提供、会计分类等。目前,中国许多农村仍未通电话,电话渗透率还很低,电信普遍服务的任务依旧沉重,而电信普遍服务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最大的绊脚石。

关 键 词:普遍服务 电信资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电信服务 服务质量 服务提供者 运营商 费用征收 相关规定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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