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利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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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伶,王亮.关于《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利弊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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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伶 王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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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王伶),唐山学院经管系(王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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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合同法》中有关外贸代理制的规定1.《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要按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负有妥善保管、合理处分、转交财产以及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行纪人有权收取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提存委托物以及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我国新《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也采取的是两段式合同的原则。2.《合同法》关于部分披露委托人代理制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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