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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经济分析
引用本文:柯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经济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79-80.
作者姓名:柯西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农村土地仅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或者土地是指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的多层次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模糊产权实际上留下了不清不楚的公共产权,会产生"公地悲剧"和强者取胜。"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农村土地产权应该是明晰基础上的整合。

关 键 词: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地悲剧  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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