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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作者单位:
;1.财政部;2.海关总署;3.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
<正>财关税〔20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
关 键 词:
加工贸易
进口钢材
税号
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进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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