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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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财政部;2.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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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财税(201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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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税额 国家税务局 环境治理 溶剂油 航空煤油 节能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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