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偿出借资金之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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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国卫.浅议无偿出借资金之视同销售[J].财务与会计,2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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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国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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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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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M公司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明细为A企业借方余额500万元,系关联企业A因贷款到期周转于7月1日借出,到年底未归还并且未收取利息收入.试分析该项业务是否存在流转税风险?
(一)纳税政策分析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按"金融服务"税目下子税目"贷款服务"缴纳.根据上述规定,M公司与A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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