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保险之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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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姓名出错惹麻烦 案例 王先生2003年4月为自己投保了6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2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王先生按户口本和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在保险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王军。半年后,王先生不慎扭伤了腰,家人将其送到当地医院诊治,花费医疗、医药费用500余元。同年11月20日,王先生通过保险业务员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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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员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 医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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