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另一标志--土地对换--以P.3394号文书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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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进宝.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另一标志--土地对换--以P.3394号文书为主[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3):9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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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进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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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21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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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晚唐五代宋初 ,土地私有化的步伐已大为加快 ,其标志之一便是土地拥有者之间可以自由地对换土地。由于敦煌归义军政权实行据地出税的政策 ,从自身的统治考虑 ,它也要千方百计地保护土地耕种者的利益 ,大中六年“官有处分 ,许博田地”就是这一政策的体现 ,其核心是“各取稳便” ,即让土地拥有者更方便地使用土地。这时期的土地已和百姓的屋舍、耕牛一样 ,完全成了私有财产 ,百姓可以自由买卖、对换。土地的自由对换 ,并非是毫无节制地随便对换 ,其中主要的一个环节便是“入官措案为定” ,即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备案 ,以便有效地征纳赋税 ,否则 ,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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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归义军政权 土地对换 敦煌文书 |
The Land Trade in the later Tang Dynas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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