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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6]59号
摘    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检院,省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实施意见另行下达。

关 键 词:国家发展改革委 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 财政部 印发 人大办公厅 直属机构 人民团体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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